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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原则及管辖: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行为时遵循法制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利群众原则、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遗嘱、继承权、委托、合同或协议(承包、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房屋买卖、赠与合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
二、 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抄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三、 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有证明死亡、失踪、灾害发生等事件。
四、 证明非争议性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某人生存与居住地点、证明某人出生日期与地点等事实。
五、 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 保全证据。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书证;保全视听资料、软件;保全行为等
七、现场监督。如拍卖;招标;开奖抽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等公证。
八、 办理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工作。如保管遗产、保管文件、技术性服务(主要是代拟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
公证程序:
办理公证事项一般遵循下列程序:申请、接待、受理、调查、中止、终止、出证、执行、申诉、撤证、认证(涉外公证文书)等。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如办理与房屋有关的继承、赠与等公证,需带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及其它公证员认为需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事项一般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受托人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但办理遗嘱.收养.赠与.委托书.声明书.遗赠扶养协议等一些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人员可去当事人居住地或其他合适地方接受当事人申请。
杭州市 萧山区公证处咨询电话:0571-86234591
传真:0571-86221867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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