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c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区司法局内,并由区司法局主管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五条 法律援助范围
(一) 刑事诉讼;
(二) 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 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 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五) 其它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 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 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法律援助形式:
(一)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 民事诉讼代理;
(四) 仲裁代理;
(五)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律援助。
第八条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暂住证;

 

 

 



(二)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区政府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和证据。
第八条 法律援助审查:
(一)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
(二)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开庭前10日内,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递交法律援助中心。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与承办:
(一) 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直接指派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主任负责,自接案之日起3日内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二) 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三) 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均应当告知受援人如实填写《办案质量监督卡》,并于结案时附在援助案件案卷后,以便于法律援助中心和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时的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办案水平、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依法接受捐赠款。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用于法律援助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补助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补助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具体标准为:
(一) 属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每件补助250元-350元;
(二) 属于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300元-400元;
(三) 属于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民事案件,每件补助300元-800 元。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补助费结算时间:
法律援助补助费按季度结算,每季月末结算一次。承办人员凭案卷结算。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档案管理:
法律援助案件卷经承办人员整理、装订后,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责任:(一)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行纪律。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误或终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以警告、对其暂缓或者不予年检、注册。
(二)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受援人以欺诈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援助中心有权撤销援助,并责令其双倍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 乡镇、农场、街道、有关单位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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